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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證課稅未違憲券商須補繳150億稅
〔自由時報記者鄭琪芳、項程鎮/台北報導〕爭議多年的「認購權證」課稅問題終於落幕!兆豐證券等十三家券商,對於認購權證課稅規定不服而聲請釋憲,大法官昨天發布釋字第六九三號解釋,認定財政部相關函釋並未違憲。二○○六年以前到期的認購權證,券商避險部位的證券交易損失不得列為成本,估計國庫贏得約一五○億元稅收。
國內券商自一九九七年開始發行認購權證,當時財政部發布函釋,券商為發行權證所進行的避險操作,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的規定,因為證券交易所得免稅,證券交易損失也不能列為成本;但不少券商避險操作出現鉅額損失,將避險操作損失列為成本扣除,並要求追溯至一九九七年實施。由於此舉不符稅法規定,且將導致國庫損失鉅額稅收,因此未獲稽徵機關同意,券商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釋憲。
大法官昨發布解釋令,認定財政部相關函釋未違憲。財政部高層表示,對於大法官的解釋感到「欣慰」,有關認購權證課稅爭議,多家券商已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目前還有一些未確定案件,未來將要求補稅,整起案件涉及十多家券商,稅額約一五○億元。財政部高層並指出,已增訂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二○○七年以後到期的認購權證,不再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的規定,改採收入及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也就是避險操作所得要課稅,避險操作損失則可列為成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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