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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所得稅法第38條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罰,亦不得列支。
   該局近日查核轄內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某公司列報大額家庭消費支出及員工運送貨物途中違反交通規則的罰款為營業費用,遂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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