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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清欠稅款及罰鍰始得解除出境限制
台灣新生報陳秋香 20111212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個人欠繳應納稅捐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欠繳應納稅捐達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得由稅捐稽徵機關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處又表示,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欠繳應納稅捐在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上者,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該其負責人出境。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遭限制出境者,須繳清全部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後,始得報請解除出境限制,若只繳納部分稅款,剩餘欠稅金額縱使未達限制出境標準,或開立票據分期繳納但尚未全部兌現前,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又經提供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為確實達成保全目的,在其欠稅或罰鍰尚未繳清結案前,擔保品不得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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