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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採用歷年制會計年度之公司,在每年9/1~9/30應辦理暫繳,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一半,自行向公庫繳納。

符合以下幾點可免申報︰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而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本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五、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上半年新開業者。
六、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免辦理申報,亦免予繳納暫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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