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調整後投保薪資等級
投保單位於申報所屬員工投保薪資調整時,應計算各被保險人前3個月薪資總額之平均,便可得知各被保險人調整後投保薪資等級(投保薪資調整係以月薪資總額為申報基準,非僅以底薪或所謂固定薪資為申報基準,如加班費、伙食津貼、全勤獎金、交通津貼、生產獎金、工作獎金…等,凡屬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均須併入月薪資總額計算,為避免投保薪資申報調整與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相違,如有疑問,請先洽詢本局釐清)。
投保薪資之調整生效日為投保薪資調整表郵寄本局或專人送達本局之次月1日起生效,非自被保險人實際月薪資總額變動月份起生效,投保單位於代扣員工應繳保費時請依規定辦理。
特別規定:
依照92年1月29日修正公布之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之2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適用之等級。所以,投保單位負責人之投保薪資應按分級表最高等級申報(目前為43,900元),如其所得未達最高等級,可自行舉證並填具投保薪調整表申報降低,惟所申報的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薪資。
依投保薪資分級表備註規定,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及童工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目前為17,880),其月投保薪資分12,540元、13,500元、15,840元、16,500元及17,280元五級,其餘年滿16歲以上被保險人之月投保薪資,應依本表所適用之等級覈實申報。至部分工時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月投保薪資下限為11,100元,其薪資總額超過11,100元者,應依前述規定之各等級覈實申報,並請於投保薪資調整表上特別註明「部分工時」字樣。
外僱船員之投保薪資由本局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外僱船員如屬船長公會會員目前一律申報43,900元,如屬海員總工會會員目前則分為43,900元、38,200元、27,600元3個等級申報。
漁民之投保薪資則應依實際漁貨交易所得,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覈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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