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中獎獎金被扣的稅,係分離課稅,不能退還
台南李先生來電詢問:統一發票中了20萬元獎金,於郵局領獎時只實領16萬元,被扣繳了4萬元,可否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還?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第3 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取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2,000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繳20%稅款完稅,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扣繳稅款,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所以李先生的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扣繳稅款,也不得申請抵繳應納稅款或申報退還。
該局說明:所謂分離課稅,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之稅款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以下為常見的分離課稅所得類別: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例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告發或檢舉獎金、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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