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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生意興隆,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注意,總分支機構之統一發票不得互相流用

年關將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敬祝各營業人都能生意興隆,大發利市,並特別提醒各營業人,總機構、分支機構間之統一發票依法不得互用,若發現當期統一發票不敷使用時,應立刻購買,倘當期統一發票已售罄時,應先向國稅局申請核備,購買次期統一發票使用,千萬不要圖一時方便被罰而得不償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於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向主管稽徵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買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總、分支機構間,或分支機構間,應各自購買統一發票且不得有互換、借用之情形。該局曾發現營業人之分支機構因當期統一發票未至月底即已用罄,為圖一時方便,未依規定持該分支機構之購票證加購統一發票,卻轉向總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借用;亦有總分支機構委託會計一同購買統一發票,未依原購買單位分別配送,而發生互換使用之情事,經查獲後按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應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萬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各營業人總分支機構如有當期統一發票不敷使用時,應即增購統一發票使用,請勿互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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