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欲解散,但部分股東失聯,無法經全體股東簽名同意解散的狀況,可以在停業滿六個月以後申請命令解散。
經濟部99問答集
問:有限公司如欲解散,但部分股東不同意該如何辦理?
答:1、有限公司解散登記,須經全體股東簽名同意。
2、公司若有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情事,股東可向本部申請依公司法第
10條規定命令解散。
3、另股東可依公司法第11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解散。
4、公司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或法院裁定解散後,申請解散登記時,即不用
檢送股東同意書,只要檢附申請書、裁定解散或命令解散函影本及變更登記
表即可。
公司法
第10條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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