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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無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之適用。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99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其租賃收入800,000元,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租賃所得為456,000元。經該局查明,以其租賃標的係土地,不可扣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僅得減除該出租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30,000元,核定甲君租賃所得770,000元,併課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租金收入如係因土地租賃所發生,其相對應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應與土地有關者為限,始得扣除。所以,如僅土地出租收入,必要損耗及費用為該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計算租賃收入,不得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該局呼籲 ,納稅義務人平時可多留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徒增徵納雙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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