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投資抵減設備3年內移轉者,應補稅及加息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隨著兩岸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內公司到大陸設廠的情形已是非常普遍,國稅局特別提醒,國內公司如果將申請抵減所得稅之機器設備,在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移轉給大陸子公司使用者,除須補繳已抵減稅款外,還須另行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雖已於98年12月31日廢止,不過,公司如已申請適用該條例第6條第1項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如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失竊、報廢、經他人依法收回、與他人交換或其他無法供自行使用之情形者,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自各抵減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中華郵政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併同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購買之機器設備或技術支出,若已申請投資抵減的租稅減免時,要特別注意投資抵減辦法的相關規定,才不致被補稅及加計利息。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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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假打工,須留心稅務問題!
寒假期間適逢春節連假,零售業及服務業等正逢旺季,人力需求孔急,部分商家甚至提高時薪以吸引打工學生加入。南區國稅局提醒學生,打工時除了必須注意自身安全外,還得留心稅務問題,避免被不肖雇主利用,成為逃漏稅的工具。
該局經常接獲民眾申訴,實際領取薪資低於扣繳憑單金額,經過查明才發現,部分學生在打工期間,將身分證、印章交給雇主,或是在空白薪資單上簽名,因而成為雇主逃漏稅的工具。
辛苦打工的莘莘學子,在領取薪資時,別忘了詳細核對薪資單金額與實際核發金額是否相符,最好將薪資袋或薪資條完整保留,以作為被虛報時之舉證證據。最重要的是,不可將身分證、印章交給他人使用,勿在空白的薪資單上簽名、蓋章。
如果發現被公司行號虛報薪資,應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如學生證、薪資單……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檢舉,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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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扣繳時,別忘了101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已經調高了!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101年1月1日起,扣繳單位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全月薪資總額在28,17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繳6﹪,超過28,170元者,則須按給付額全額扣繳18﹪。
該局說明,雇主聘僱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居住未滿183天的外籍員工時,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超過1.5倍者,須按給付額全數扣取18﹪。自101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由17,880元調高至18,780元,故扣繳單位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全月薪資總額在28,170元以下者,按給付額扣繳6﹪,超過28,170元者,則須按給付額全額扣繳18﹪。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居住者之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日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自101年1月1日起,於辦理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扣繳事宜時,別忘了上述新規定,以正確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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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生意興隆,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注意,總分支機構之統一發票不得互相流用
年關將近,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敬祝各營業人都能生意興隆,大發利市,並特別提醒各營業人,總機構、分支機構間之統一發票依法不得互用,若發現當期統一發票不敷使用時,應立刻購買,倘當期統一發票已售罄時,應先向國稅局申請核備,購買次期統一發票使用,千萬不要圖一時方便被罰而得不償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並於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向主管稽徵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買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總、分支機構間,或分支機構間,應各自購買統一發票且不得有互換、借用之情形。該局曾發現營業人之分支機構因當期統一發票未至月底即已用罄,為圖一時方便,未依規定持該分支機構之購票證加購統一發票,卻轉向總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借用;亦有總分支機構委託會計一同購買統一發票,未依原購買單位分別配送,而發生互換使用之情事,經查獲後按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應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30,000萬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各營業人總分支機構如有當期統一發票不敷使用時,應即增購統一發票使用,請勿互用,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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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收回之貨款自動予以免除者,無法以呆帳損失認定
去年因受到歐債危機持續蔓延,經濟驟然惡化,不少的廠商因而倒閉,使得營利事業部分債權無法收回,蒙受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及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於稅務申報時列為費用,但如果是營利事業自動免除債務者,則無法以呆帳損失認定。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200餘萬元,經國稅局進一步瞭解發現,該項呆帳損失是甲公司將以前年度未收回之部分貨款自動予以免除,並未取具合於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乃依法予於剔除,計補徵稅款5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帳款無法收回,須申報呆帳損失時,務必要取具合於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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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年終工作獎金,如何辦理所得稅扣繳?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自100年1月1日起,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扣繳率由6%降為5%,且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1年度為68,501元),免予扣繳所得稅,惟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機關。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1年1月10日發放員工甲、乙兩人100年度年終工作獎金(非每月給付之薪資)分別為5萬及7萬。甲君領取之年終工作獎金5萬,因未達起扣標準68,501元,所以不會被扣繳所得稅,乙君領取之年終工作獎金7萬,已達到起扣標準,應按給付額扣繳5%所得稅,即7萬*5%=3,500元。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有關薪資所得之計算,係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括薪金、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因此,員工領取之年終工作獎金,仍屬員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資,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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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中獎獎金被扣的稅,係分離課稅,不能退還
台南李先生來電詢問:統一發票中了20萬元獎金,於郵局領獎時只實領16萬元,被扣繳了4萬元,可否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還?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第3 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包括統一發票、公益彩券中獎獎金),係採取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2,000元者,須按給付全額扣繳20%稅款完稅,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其扣繳稅款,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所以李先生的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無須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扣繳稅款,也不得申請抵繳應納稅款或申報退還。
該局說明:所謂分離課稅,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已扣繳之稅款不得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以下為常見的分離課稅所得類別:短期票券利息所得、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例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告發或檢舉獎金、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所得、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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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用年限超過2年,或支出金額超過新臺幣8萬元,須提列固定資產,逐年折舊;例如,設備、廠房、車子等。
提列固定資產在申報營業稅時可以退稅,但除了租車業以外,九人座以下自用小客車不能退稅也不能扣抵營業稅,但還是要列入固定資產。
常有客戶以公司名義買賣車輛,卻忘記提供相關資料入帳。監理站的資料跟國稅局有連線,有過戶就容易被國稅局稽核到,所以買車時一定要取得相關憑證,賣車時無論是賣給營業人還是個人都一定要開發票。
另外,自用小客車折舊的限額是250萬,租車業是500萬。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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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欲解散,但部分股東失聯,無法經全體股東簽名同意解散的狀況,可以在停業滿六個月以後申請命令解散。
經濟部99問答集
問:有限公司如欲解散,但部分股東不同意該如何辦理?
答:1、有限公司解散登記,須經全體股東簽名同意。
2、公司若有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情事,股東可向本部申請依公司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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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節贈送禮券之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隨著尾牙、年節腳步的接近,公司常以經濟實惠的禮品犒賞員工整年的辛勞,禮券便是其中之一,營業人購買禮券,應依規定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購買商品禮券,該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應於購買禮券時索取統一發票;若為購買現金禮券,該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索取統一發票。故營業人購買禮券時,應確實辨別該禮券為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以免造成應索取統一發票而未依規定索取統一發票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因酬勞員工購買商品禮券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並應於給付該禮券時,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或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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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客轉賣為租 國稅局查稅
中央社 – 2012年1月1日 上午10:50.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 1日電)奢侈稅打房,國稅局加強查短期交易,有房市投資客轉當包租公避風頭。不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出租房屋,應辦營業登記,繳營業稅,否則就要繳綜所稅。
國稅局最近接獲不少民眾反映,投資客將自有房屋改裝,或租房子隔成多間小套房,出租營利,卻未辦理營業登記,涉嫌逃漏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解釋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出租建物,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有形的營業場所,或設網站;或有「營業牌號」;或僱員工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項,都應辦理營業登記,繳營業稅。否則就要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租賃所得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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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獨資之商號可否變更為有限公司?
答: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行號,係按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所成立;公司係按公司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其成立之法源依據、組織、登記事項皆有不同,自無法由獨資之形態變更為有限公司。
因為行號不能變更為有限公司,所以如果想要從行號轉型成有限公司的型態繼續發展相同的業務,也還是要重新設立一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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